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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欧社会民主党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启示 ——北欧社会民主党系列研究报告之六

时间:2021-12-06 20:10:05 来源:中国政策科学研究会 作者: 点击数:874

  北欧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能够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脱颖而出,与北欧社会民主党的执政理念与执政模式密切相关。北欧社会民主党能够在 100 多年历史中长盛不衰、长期执政,与该党能够从本国实际情况出发,适时调整方针政策,维护人民利益的方针密切相关。北欧国家的法律体系、政治制度、治理模式、体制环境、政府职能、机构设置、改革实践、价值理念、国情民情和社会目标等,虽然与我国的治国理政模式等诸多方面有很大区别,但是,在我国建设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过程中,北欧国家的一些成功经验仍然值得我国借鉴,主要有如下启示:


  一、持续的经济发展是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支撑

社会保障制度是工业化和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一个国家的经济状况是决定该国保障水平、生活质量、社会和谐的首要前提,也是制约该国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关键因素。社会保障制度作为国民收入再分配的一种手段,其发展规模和发展水平取决于国家的财政收入状况,归根结底取决于一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北欧国家之所以能够建立和实施高福利社会保障制度,就是因为其经济发展水平的高度发达。只有在全社会积累起足够的物质财富,国家才有能力为全民福利的实施提供充足的财政支持。我国目前仍是经济不发达的发展中国家,社会物质基础相对薄弱,人均物质资源占有量低,工业化尚未在全社会范围内实现,城乡之间仍存在明显的二元结构。社会发展和进步是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客观要求,对于一个具有近14亿人口的大国而言,要实施全方位的社会保障制度需要巨额资金,这些资金不管是来自于国家、企业还是社会、国民,都需要由中国经济的迅速发展作支撑。因此,我国必须加速、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经济,尤其应加大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力度,加快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以及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进程,只有将市场经济的主体即企业做强了,才能真正夯实社会保障制度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


  二、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国家执政为民的核心要素

北欧国家在发展市场经济过程中,致力于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和社会福利制度,北欧国家的福利制度强调社会保障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由于北欧国家的居民从来不会因生、老、病、残、死等原因而影响正常生活水平,免除了全民的后顾之忧,而这些正是一个人民民主国家治国理政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高速发展,社会不断进步,国家综合实力迅速提升,为建立全面、有效的社会保障体制建立奠定了基础。同时,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也出现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如贫富差距拉大、福利供需矛盾突出等,这些问题的解决迫切需要我国通过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和社会福利制度来缩小贫富差距,因为“共同富裕”原本就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所追求的根本目标。虽然目前我国的经济发展规模尚未达到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能力,但应该根据我国国情和财政支撑水平,在我国实施的脱贫攻坚重大战略基础上,合理设定社会保障重点、保障标准、保障方式、保障步骤,各级政府尤其应在医疗、教育、养老、住房、就业等涉及城乡居民基本生活保障领域有更大的突破,加快改变目前低水平保障的局面,毕竟这些基本的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都是社会主义国家所必须应该履行好的重要职责,因为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对一个国家的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积极促进作用。


  三、强化的政府公共管理职能是促进社会公平的主要手段

鉴于北欧社会民主党“人人支付,人人受惠”的执政理念,北欧国家始终将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作为政府的主要职能,重点发挥政府公共部门在提供社会保障、社会福利、社会服务方面的作用。北欧政府在市场经济与公共部门的相互协调中实行高度的计划调节,一直坚持扮演重新分配的重要角色,充分发挥二次分配的职能,国家通过立法对 65%以上的国民收入总值进行社会再分配。由于这种政策囊括了社会中的每一位成员,从而有效地缓解了市场经济导致社会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的问题,促进了社会公平。目前,北欧国家的基尼系数仍然普遍低于世界其他国家,而我国的基尼系数已经超过欧美资本主义国家。我国的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水平与世界一些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相比,仍有一定的差距。因此,我国应该借鉴北欧这一成功的经验,进一步强化政府的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并加大盘活农业、农村、农民的土地,通过强化城乡协调发展来缩小贫困差距,以加快改变我国社会收入分配差距不断扩大的趋势。


  四、健全的法律法规制度是国家治理秩序规范运行的根本保证

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走向法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是社会发展及文明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而通过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范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的供给与需求,则是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事业制度化的基本要求。北欧国家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制度的建立,基本以健全和完善的法律体系为基础,每一项制度的实施和修改都有相应的法律依据。中国与北欧在这方面相比,有关社会保障、社会福利、社会服务方面的法律法规仍然偏少,有些方面甚至还存在着法律空白,如养老保障、医疗保障、教育保障、就业保障、失业保障、住房保障、生育保障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不完善、不配套,即使已经出台的法律法规也存在表述太笼统、规定未细化、约束欠规范等突出问题,有些与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的规定甚至与其他社会政策相混淆,没有形成基本的法律体系。对此,我国应借鉴北欧的经验,加快对涉及民生领域的相关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立法,并对现有过时的和不合理的法律法规政策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在法律法规中进一步规范国家、社会和个人的责任和义务,使之各司其职,避免造成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执行和管理上的混乱,加快形成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的法制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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