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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明富:以市场主体治理结构的升级 推动民营经济二次拓展 ——在第六届中国自贸智库论坛的主旨发言

时间:2024-11-25 11:27:03 来源:中国政策科学研究会 作者:盛明富 点击数:42

经济的活力源于市场活力,而市场活力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市场主体——企业的活力。实施自贸区提升战略和加快海南自贸港建设,必须在推动市场升级、劳动力技能结构升级的基础上,推动自贸区市场主体——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的治理结构升级。具体来说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政府对企业主要是民营企业的营商环境以及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的提升;另一方面是民营企业自身治理结构的升级。

海南作为自贸港,实行法律、制度、规则、标准的国际化对接,才是高水平的对外开放。同样自贸区和自贸港作为高水平对外开放先行先试的基地和试验区,只有在对市场主体营商环境治理上“提质增效”,才能吸引中外企业落户自贸区,也才能在同业竞争中提高竞争力。就当前来说,自贸区和自贸港,要提升企业营商环境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首先要处理好以下几个具有共性特点的问题,以增强自贸区的“磁铁效应”。


一、历史问题容错化。通俗的说,就是对民营企业在资本原始积累时期存在的一些问题,建立容错通道,为民企卸下包袱,轻装上阵创造条件。一般而言,企业资本原始积累阶段,总会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即便实行工业化和市场经济比较早的资本主义国家也不例外。正因为如此,马克思曾批判,“资本从头到脚,每个毛孔都滴着血”。我国在改革开放初期和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之后,资本成为稀缺资源。劳动力因为人口众多和供给源源不断而廉价。土地则因为国家所有、政府管理,而低价出让。深圳作为现代化的大都市,就是海外资本和内地廉价劳动力在深圳这个当时的小渔村通过提供近乎无偿的土地上相结合的结果。当时为了发展市场经济,各级政府都成了最大的推手。各省市的委办局基本上都成了招商局,不少地方由政府进行“三通一平”之后,再邀请资本入驻。而劳动力价格也成了各地相互竞价的筹码。所谓“三条腿的蛤蟆难找,两条腿的人多的是”就是当时的真实情况的一种写照。在这样一种历史背景下兴起的民营企业,不可能完全都是出淤泥而不染,总有一些不同方面不同性质的问题。比如“国退民进”时期的国有资产流失所引发的低价侵吞国有资产问题;资源开发时期侵犯员工生命健康安全问题;买断工龄时期的损害员工经济权益和社保权益的问题,这个问题一直到新千年的前10年还仍然存在;还有规则规制不健全时期,民营企业灵活经营和超常规问题等等。这些问题如果以当时的立场和视觉来衡量,不算什么大问题,但是如果以今天的法律和规制来衡量,那么就或多或少一定有不合法和不合规的问题。如果以当时的政策来评判(那时候法律上不健全,多数还处于人治状态),那或许还是有功之臣,但以今天的法律来评价,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原罪”。究竟应该怎样对待这些历史上的资本原始积累问题,今天并没有明晰的政府规定和政策界限,往往取决于各地监管部门领导的主观看法。这样就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和主观随意性,由此形成民营企业家头上的“紧箍咒”,从而使他们缺少安全感。

资本主义社会解决资本原始积累问题的一般性做法,就是大多数企业都是通过企业自身设立基金和慈善,以此彰显企业发展之后的“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我国现阶段尤其是自贸区和自贸港在对待民营企业的资本原始积累问题上,也可以采取一些先行先试的措施。具体来说我认为应当采取如下的基本思路:

第一,要以特定历史时期的政策和法规,审视特定历史阶段的问题,而不能以今法和党纪去处理民企所谓的“原罪”,以“时空容错”化解“原罪”之虞。这样既可以克服官员执纪的主观随意性,又可以增强民营企业家的安全感,有利于推动民营企业的发展。

第二,应立法倡导民营企业,包括各类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捐助公益事业,扶助老弱病残,在赢得企业自身发展的同时,反哺社会。当然谈企业的社会责任,绝不意味着对民企的无偿剥夺,绝不是杀富济贫。中国的共同富裕之路本身就是 梯次共富、差别性共富和先富带后富。民企社会责任主要体现在依法纳税,合规经营,善待员工,扶危济困4个方面。

第三,要建立发展监管型的思路,在为民营企业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的基础上,推动民企发展,并在发展过程中逐步完善各类监管措施。

二、政商关系机制化。通俗的说,就是为民企如何与政府相关部门打交道,双方如何实现良性互动,构建一种方式和机制,为解决民企的“躺平”和“跑路”问题设置安全网。从市场经济的视觉来看,政府是服务和监管的主体。企业是市场运营和市场竞争的主体。两个主体是服务与被服务、监管与被监管的关系。但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实际进程中,由于受政府实体官本位思想的影响——“遇到问题找老大”就没有问题。同时也由于企业受“有钱能使鬼推磨”的金钱万能思想影响,被服务被监管的主体总是考虑以一种恩惠的方式与政府主体打交道,而这种打交道的方式只能以双方领军人物最为合适和直接。这样在中国注重人情世故的历史传统的链接下,两个实体的关系就演变为官员与企业家的个人关系,这也是中国政商关系的特殊性所在。随着反腐倡廉力度的加大,一些政府官员因为腐败而纷纷落马,同样一些民营企业家也因此受牵连,被留置或异地审判,由此影响一些民营企业的经济安全和企业家的人身安全。这也是一些民企“跑路”的原因。这个问题过去一直存在,但却一直没有引起重视。反腐败本身与这个问题并无关联,然而确使这个问题凸显了出来,如何解决自然就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解决这个问题的思路,我以为应当采取两条措施。

第一,推动政商关系回归本位,并通过各自的治理结构加以约束——即政府的阳光权力、程序公正、服务清单与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和法人治理结构的确立。以人工智能为代表的第四次工业革命,也正需要这样的制度改革加以保障。

第二,推动建立政府与企业两个实体在服务与被服务、监管与被监管过程中,保持亲、清关系的机制和政策界限。

三、民企经营模式现代化。通俗地说,就是通过推动自贸区和自贸港经营主体——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升级经营模式,实行现代法人治理结构,以此化解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经济风险,激活民企的创新性和市场活力。民营企业原本就是市场的主体和创新的主体,而我国现阶段的民营企业由于受自身经营模式的制约,其创新活力并没有得到很好的释放。虽然改革开放已经46年了,但是我国民营企业绝大多数还是家族类的企业或类家族企业,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基本上都是由企业家的亲戚担任,企业的所有权与企业的经营权高度一致。这在民营企业发展初期阶段,其积极作用要大于消极作用。因为经营者权威和灵活适应市场竞争的机制,使其能够对市场供求做出快速反应。但是,当民企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如果还是这种家族化的治理结构,就为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带来了巨大的风险:企业家一旦出了问题,所属企业必然会出问题;企业一旦出问题,企业家也必然会受牵连。这种关联性使得民营企业的运营成本高岐,使得民营企业家安全风险极高。

实施自贸区升级战略和加快自贸港建设,发展新质生产力,这些都是政府和企业双向奔赴的过程,既有各级政府为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问题,也有民营企业提高政治站位,吃透国家政策精神,更有个自身体制机制转换与市场发展相适应的问题。正是鉴于企业与企业家一体化的风险,同时鉴于企业走向现代化和国际化,市场化程度比较高的一些西方国家民营企业在发展到一定阶段后,都主动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法人治理结构。我国要解决民营企业与民营企业家一体化所带来的风险问题,最直接最有效的方法就是改变家族式经营模式,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即所有权、经营权、监督权相互分离,相互制约,以增强决策的科学性和风险的规避性。同时建立中国特色的现代企业制度——党委会管决策(实践中有不少企业党委会与董事会交叉重叠),职代会推动民主管理,工会凝聚职工。这样既可以确保党的领导在企业的贯彻执行,又可以通过职代会推动民主管理和决策的民主化与科学化,从而把经营者的权威建立在科学决策的基础上,为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建立一道防火墙和风险的隔离带,还可以通过工会链接调动企业职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推动企业发展。这种“新三会”(即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与“老三会”(即党委会、职代会、工会)相结合的体制机制,正是中国特色企业制度的重要内涵,也是民企重要的防风险机制。二十届三中全会已经对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治理结构提出了明确要求,现在的关键就是要推动落实。自贸区和自贸港在这方面完全应当先行先试,积累经验。

当然,民营企业发展过程中,还面临着公平竞争和市场准入问题(比如政府采购、招投标、土地及矿产权转让以及国资民资混改等方面),监管部门的独立性执法问题(包括乱收费乱罚款现象、办案机关违反法律规定随意关停企业、划扣冻结民企资金、侵吞应当返还的民企财产等),还有政商关系中的政府行为界定与企业家的财产安全问题等,这些问题很快将通过立法逐步加以缓解,而且《民营企业促进法》已经进入起草和征求意见阶段,这里就不再详述了。

总之,如果说改革开放之初实行“国退民进”带来了民营企业第一次大发展的话,那么,随着市场主体治理结构的升级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必将带来民营经济的第二次大拓展——从量的扩张走向质的提升,由此来推动和实施自贸区升级战略,或许是不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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