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主题研讨会

盛明富:发展农民合作社是乡村振兴战略的必然选择

时间:2020-06-10 12:01:29 来源:中国政策科学研究会 作者: 点击数:814

乡村振兴战略是党的十九大提出的一项重大战略,是关系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全局性、历史性任务,是新时代“三农”工作的总抓手。

乡村振兴战略击既涉及农业现代化和农村现代化一体设计、一并推进、实现农业大国向农业强国跨越问题,又涉及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两类农业经营主体共同发展、赋予双层经营体制新内涵问题;既涉及坚持农村土地所有制性质和发展新型集体经济问题,又涉及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和尊重农民经营自主权问题,必须顶层设计、宏观驾驭、理论创新和实践突破相结合,以新的制度载体为乡村振兴战略注入推力。

乡村振兴战略的提出,为发展农民合作社提供了难得的战略机遇期。鉴于农民合作社涉及农业生产方式的变革等敏感问题,全党应当解放思想,形成共识。

我认为发展农民合作社尤其是发展社区型农民股份合作社,在农村实行以农民股份合作社为主体、双层经营体制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乡村振兴战略的必然选择和有效载体。


一、发展农民合作社是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方式转变和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客观要求,应当在生产力发展标准上形成共识

始于40年前的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农业生产关系和农业生产方式的“第一次飞跃”,它主要解决农村生产关系的“一大二公”问题,让农民直接与生产资料相联系,成为土地经营的主体。但这种一家一户的生产方式、一户一至几亩不等的小农耕作,所带来的的小农生产与机械化操作、产业化发展、技术性提质的矛盾,导致生产边际效益递减,抗风险能力弱,农民收入低;同时,由于“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导致信息不对称,农民之间同质竞争,中间商在农户和市场两头赚差价,农业生产的可持续性弱,投入产出不成比例。这两种情况同时作用,导致农民纷纷“弃农打工”,“空巢村”“留守村”和农村“撂荒”现象,就是在这种背景下产生的。

经过40年的改革发展,影响农业生产方式的客观条件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农业生产机械化水平不断提高,农业生产的新技术、新品种不断推出;工业化水平的提高促进了农产品深加工的发展,推动了农业的产业化发展和产业链延伸;信息化的发展带来了农产品销售方式的变革,农产品电商在农民和消费者之间架起了“天桥”;城市中等收入群体的壮大、城市人生活方式的转变,促生了“观光农业”、“休闲农业”和“生态农业”,农业的产业化既有“接二连三”,也有三产融合。由生产力发展水平所带来的影响农业、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的变化,客观上要求农业实行品牌化产品、规模化生产、集约化经营、标准化加工、网络化销售、冷链式配送、体验式服务。在这种情况下,一家一户的小农生产方式已经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需要,中国的农业产业化和现代化不可能在小农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实现。发展农民合作社,实现农业生产的专业化、现代化,在此基础上发展集体经济,走集体化、集约化道路,推动生产方式和生产关系的“二次革命”或“第二次飞跃”,就成为一种生产力发展的必然。
   与以家庭为单位的小农生产方式相比较,农民合作社可以实现生产要素的聚集、整合和流动,做到优势互补,提高种植效率,降低种植成本和风险,减少个体农户收益的不确定性;提升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专业化程度;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以及新型种植技术的推广应用;在小农户与现代化、专业化生产之间,小农户与大市场之间实现有效衔接,这也正是农民合作社的优势和生命力所在。


二、发展农民合作社是农村坚持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为主体的实现形式、巩固农村集体经济基础和实现农民共同富裕的客观要求,应当在实现共同富裕的经济基础上形成共识


土地国有,是中国城市发展的根本,是中国在城镇化进程中避免“贫民窟”产生的重要原因,也是“土地财政”的主要来源。土地集体所有,是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魂”。40年前,当联产承包责任制普遍实行之后,虽然这个“魂”还在,但却是“魂”与体的分离,土地的集体所有制性质无法体现出来,广大农村绝大多数变成一家一户小生产的“汪洋大海”,原有的集体经济基本分个干净,土地作为集体所有也基本分光,以至于在第二轮土地承包状况调节时,只能寄希望于土地流转。换句话说,集体所有制的土地,并没有产生集体所有的经济效益和经济利润,农村的集体经济基础受到很大削弱,农民家庭因劳动力的多少和强弱以及其他外在因素影响而自然产生两极分化,农村已缺少或没有调节两极分化的集体所有制经济基础;由于缺少集体经济的调节和引导,农村党支部和村委会对农民的指导力度有限、约束欠缺,农业生产什么、不生产什么基本上由农民根据上一年农产品的市场需求自行决定,虽发挥了市场的决定作用,但却难免市场自发调节的风险,且在事实上导致政府对农业调节和服务的不到位;当农村实行第二轮土地承包、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和承包经营权市场流转时,由于农村集体经济所有制形式的组织缺失,市场流转的结果主要是向经营大户集中。 

虽然农业经营大户也是市场经济主体之一,是农业政策鼓励的对象,但是,如果经营大户成为农业的主要经营方式,它所带来的两个可能的后果则是无法预料的:第一,鉴于土地承包经营权限长、农户抵御风险能力弱,土地向大户集中的结果可能会加剧农村的两极分化,导致新一轮的“地主--雇农”现象;第二,由于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业生产种什么、不种什么都由经营者(农民分散的土地流转出来之后,就不是经营者和市场主体了)说了算,当经营大户成为农业经营和市场的主导力量时,中国人的饭碗虽然还端在自己手上,但却只能由少数大户来决定,倘若这些人中再有一部分受境外势力的影响,那么,中国人的饭碗就端不牢,农业的可持续发展也就缺少保障。因此,中国人的饭碗不能由经营大户来决定。

工商资本下乡,投资兴建休闲农庄,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或者打造一些娱乐设施,虽然对乡村振兴有一定的带动作用,但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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